做保險配置挽回損失的案例?保險上當了怎么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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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我分析一下這些保險案例

一. 90萬

二, 15萬 因為你損失了15萬 小于其保險金額20萬..

20萬 因為你的保險金額只有20萬,和樓上的一樣更高限額

三, 這點要問法律了,保險公司是只會給受益人的..

四, 既然保險公司答應了這筆保單..我想應該是歸報單的受益人的。

五, 順序的 甲50萬 乙150萬 丙100萬

比例 限額下面的。

不要求拿分。.只想試試

機動車保險理賠案例分析

機動車保險理賠案例分析

關于投保人可以通過保險公司熱線服務報案,這是辦理異地車險理賠必走的流程,關系到車主是否可以享受到理賠服務,報案時間的早晚,也會直接影響到理賠時間的快慢。那么,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機動車保險理賠案例分析,歡迎大家參考學習。

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一)

案例

某廠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保險合同,投保險種為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在保險期限內,該廠駕駛員駕駛所投保的車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賠償被害人 15.6 萬余元。該投保車輛核定載重量為 10 噸,發(fā)生事故時,該車卻載重至 48 噸。*部門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駕駛員因違章超載剎車失效,造成事故,負全部責任。事后,該廠依據(jù)機動車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拒賠。該廠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該廠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保險車輛雖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但車輛裝載不符合規(guī)定,該廠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賠償保險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該廠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損失的訴訟請求。

該廠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和解,該廠撤回上訴。

審判評析

這是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該廠以投保單的形式提出了保險要求,經(jīng)保險公司承保,雙方并就保險的條款達成了協(xié)議,故雙方之間保險合同關系成立。保險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是本案的焦點。筆者認為,無論從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還是法理上分析,保險公司均有權拒賠。

一、保險公司已就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生效

依據(jù)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應負向投保人說明的義務,對保險合同中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明確說明,否則,責任免除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因此保險人是否就免除責任的條款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是保險人將來能否援引該免責條款抗辯的前提條件。本案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背面所附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 “ 責任免除 ” 部分及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法定、約定的義務時保險人 “ 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 ” 的約定,均應是保險合同中有關保險人的免責條款(其中也包括保險合同的約定解除權)。上述條款,通過保險人在保險單中的 “ 明示告知 ” 以及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中 “ 對責任免除和被保險人義務條款明確無誤 ” 的表示表明:被上訴人在訂立該保險合同時,已經(jīng)就保險合同的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部分盡到了明確說明的義務。因此,免責條款產生法律效力。

筆者認為,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的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實際上給保險人提出了超出一般人可以預見的注意義務,目的`似乎在于充分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但從保險業(yè)務的發(fā)展及保險實踐的操作看,此規(guī)定大有需要探討之處。對免責條款進行 “ 說明 ” 似可操作,但如何做到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 “ 明確 ” 在實踐中較難衡量。因為是否就合同的條款明確,應該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主觀判斷作為標準,讓保險人以證據(jù)去證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主觀狀態(tài),似乎強人所難,對保險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既然法律設置了對保險條款有歧義時可以援用對保險人不利的解釋,似乎不應再以是否明確作為合同條款產生效力與否的依據(jù)。

二、保險人不利解釋條款并非只要被保險人對合同條款提出異議就援用

本案雙方在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 “ 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guī)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tài) ” ,同時約定 “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批改 ” ,并且約定被保險人不履行規(guī)定義務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上述約定既然已經(jīng)成為保險合同的內容,雙方當事人就應受其約束。從其內容上看,上述條款不僅僅規(guī)定了被保險人的義務, “ 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 ” 的約定,同時也應是保險人在被保險人不履行上述義務時免除責任的條款。關于車輛裝載問題,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明確規(guī)定 “ 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重量 ” ,該規(guī)定為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通常人們是應當是明知的,特別是本案司機作為專業(yè)駕駛人員,對車輛的裝載規(guī)定更應明確,故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關于車輛裝載的約定并非不明確或不好操作。因此,被保險人認為屬于雙方對保險條款的解釋有爭議,法院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被保險人負有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時及時通知的義務

從被保險人車輛行駛證上看,投保車輛的核定載重量為 10 噸,其卻故意違反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嚴重超載至 48 噸,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且此為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惟一原因(駕駛員已受刑事追究),該嚴重超載行為一方面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違法行為,另一方面也是違反雙方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的違約行為。合同中已約定了此種情況下保險人應免責,且依照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本案被保險人嚴重超載運輸增加了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直接導致了保險事故的發(fā)生,且未履行通知義務,保險人就該保險事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財產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應考慮到保險人的利益以合理地調整保險人的危險負擔。因此保險法設置了被保險人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以便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xù)或增收保險費,否則,保險人因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所引起的損失,不承擔保險責任。按現(xiàn)行保險法的規(guī)定理解,危險程度增加的通知義務似為約定義務而非法定義務,此條規(guī)定對保險人似有不公平之處,筆者認為,應將此項義務修改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法定義務。

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二)

案例:

福建省永定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投保人未履行通知義務而遭保險公司拒賠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羅某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投保車輛損失 6 萬元的訴訟請求。

1999 年 12 月,原告羅某購買了一輛貨車,購車后在某保險公司上了車輛保險,保險期限為 1 年。 4 個月后,羅某將該車轉讓給廣東的張某,并在交警部門辦理過戶(遷出)登記手續(xù)。隨后羅某隨車前往廣東協(xié)助張某辦理車輛過戶(遷入)登記手續(xù)時,發(fā)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兩人死亡,車輛嚴重損壞。事發(fā)后,羅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保險公司以車輛轉讓車主未事先履行通知義務為由拒絕賠償,羅某遂訴至法院。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投保車輛從交易之日起,風險責任已轉移給張某。羅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 “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保險人并辦理相關手續(xù)。被保險人如不履行上述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 ” 。但羅某并未履行 “ 事先通知 ” 保險人的義務,因此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羅某提出的索賠請求。

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jīng)保險人同意繼續(xù)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同時,《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十三條也規(guī)定: “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 ” 根據(jù)以上條款,被保險人轉賣車輛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本案的關鍵是羅某應當在何時通知保險公司。羅某在交警部門辦理完畢過戶(遷出)登記手續(xù),此時機動車的所有權已經(jīng)轉移到新的車主張某,張某成為新的機動車所有人,風險責任已轉移給張某。根據(jù)我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的規(guī)定:已辦理轉出登記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辦結轉出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向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入登記,并交驗車輛。據(jù)此可以看出,機動車遷出手續(xù)辦理完畢就已經(jīng)完成了機動車輛所有權的轉移,所以原車主羅某應當在辦理上述手續(xù)之前通知保險公司。由于羅某沒有告知保險公司進行保險合同的變更,在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以后發(fā)生的損失不能依據(jù)原來的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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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那點事兒 - 理賠篇(1)

保險公司的理賠規(guī)則是: 不主動賠付!不主動賠付??!不主動賠付?。。。ㄖ匾虑檎f三遍) 雖然絕大部分保險公司都 不怕賠、不惜賠 ,但是 架不住你不知道 能不能賠而不報保險??!

于是, 由于“不知道還能不能理賠”而沒有繼續(xù)向保險公司報案,白白“放棄了”可以“挽回損失的機會”的例子比比皆是 ,就在5個月之前,我也是這其中的一份子。

那是我2019年1月份住院的事。當時去廣東出差,盯一批外貿的產品過程質量。廠家是第一次合作,雖然樣品質量表現(xiàn)不錯,但對他們批量生產的過程質量控制沒有把握。另由于廠家規(guī)模不大,大家也都清楚我們國內的私營企業(yè)作風,擔心在批量生產中,有質量瑕疵品混入,因此在那邊連續(xù)蹲點了近一周的時間。期間總感覺脖頸右側靠近鎖骨的地方很癢,時不時的,就多揉了揉。沒成想,揉了2天后,這里直接腫起來了,而且腫塊有明顯擴大的跡象。當時想著馬上要回武漢了,就自己在藥店買了點消炎藥吃?;氐轿錆h后,消炎藥連著吃了2天,都沒見有消腫的跡象,于是慌了,直接跑到了同濟做檢查。一圈檢查做下來,一堆無法確定的結論,更后的建議就是住院,手術拿掉后做活檢判定,因為這地方又接近動脈血管,做穿刺有風險不說,穿刺點不準更后也得不出結論。更郁悶的是,同濟手術基本上排不上,除了緊急轉診的,我這種只能排到一個月后。這怎么等得了?

去上班也被其他同事看到了,都勸我趕緊把住院辦了,以免后面拖出大問題來。又跑到協(xié)和去弄了一圈檢查,結論一樣,連手術安排也是需要排隊一周左右。趕緊托關系弄了住院名額,立即住進去了。收治住院一切順利,雖然那時候我還沒有接觸到保險行業(yè),但自己買過不少保單,也私下研究過很多細節(jié)。所以入出院記錄等都比較完美,后面資料也收集的很齊整。

具體報銷的情況是:總費用16000多,出院時社保統(tǒng)籌部分直接結算了近10000,用了一些自費藥。剩下的6000多,直接從社??ǖ膫€人賬戶里扣了(個人賬戶里面有20000多)。休息完了回公司上班后,用公司的團體商業(yè)險報銷了2000多,然后繼續(xù)用公司公會的大病*報銷了1000多。(由于用了自費藥,報銷比例不算高,這里也是因為不知道一個“坑”,后面會講。)

在當時,我覺得自己已經(jīng)夠幸運了,有這么多保障,*都沒有往外掏錢,相反還報銷回來3000多現(xiàn)金,已經(jīng)很爽了。可當我跟我的大學同學(他是大童保險經(jīng)紀)在今年5月份的某一天聊起整個情況的時候才知道, 我以為的并不是我以為的……

1、我根本就不了解“社保的個人賬戶”是怎么一回事。

實際上, 社??ǖ膫€人賬戶里面的錢本來就是 我 自己的錢 。整個住院過程,我自己的錢還是相當于支付了2000多出去!后面各種 報銷回來的 那3000多, 本來就是屬于 此次住院 *費用的補償 。

而且,整個報銷過程,除了社??ǖ闹苯咏Y算、公司團體商業(yè)保險報銷、和公司公會的大病*報銷之外,我自己還有其它商保,是否能夠繼續(xù)報銷,把自己支付的這2000多塊再挽回一點呢?我順勢提出了這個問題。然后我就 又得到了3個新的知識點。

2、幾個關于商保在*費用報銷方面的新知識點。

(1)關于*費用的補償報銷。*費用的補償報銷, 是可以通過不同險種的 聯(lián)合理賠 來一直報銷, 直到不再滿足 所有險種條款中所描述的 報銷條件為止 。 更高可以 報銷全部*費用, 直接實現(xiàn)*完全不花錢。

因為之前我知道公司的團體商業(yè)保險是平安的,我自己比較早就買了商保,也是平安的,都是一家公司。既然已經(jīng)通過公司找平安報銷過了,那應該是沒有遺漏了吧?

大錯特錯!

公司購買的商業(yè)保險只能是團體險,而某安做團體險的,只能是某安財產保險這個模塊。而我自己購買的商保,則是某安人壽保險。其它的*險,則是某安健康、或者是某安養(yǎng)老。

作為一個普通老百姓,這特么的誰分得清?

趕緊掏出手機,把自己的商保給同學看了,果然收獲了驚喜!還不止一個!

我自己買的商保可以報銷自費藥!而且,這個商保是某安人壽的,和走公司的團體商業(yè)保險的報銷根本不沖突,可以直接做聯(lián)合理賠。

我再次提出疑問:“那為什么某安沒有直接做聯(lián)合理賠?”,答復:“那是因為:……”

(2)同一個保險公司,下屬N個分公司(N個模塊),你不報,那它就不會賠。你報了哪個分公司的險種,符合理賠條件了,哪個分公司就給你賠。沒報的,當然就不知道了……不知道了……道了…… ( 保險理賠規(guī)則 的那2條,上翻查看)

當你把你買的所有符合理賠條件的險種都報給了相關的分公司,通過了復核,就都可以報銷。但是*費用類的 補償型保險,更高報銷到*不花錢為止 。

“但是還沒完!你看你的商保還有這么一個險種呢,住院津貼!”

“什么東西?這個不是也包含在“*費用”里面了嗎?按你剛才說的,“報銷到不花錢為止”了啊。”

“又錯了!你對這個險種不了解,它的作用是:……”

(3)津貼型保險條款的作用。 “很多的保險都會有此條款, 住院時,給予每天多少錢的住院津貼 。這 個錢是“純補貼” 給你的, 白給的、送的 、津貼!類比高溫費好理解吧?”

“我這個住院一共是11天,這個保險條款是免賠天數(shù)0,每天賠付150元。那是不是意味著,我還有1650元的補貼?”

“是的, 這個就是*后,還“賺”的那部分 ?!?/p>

“但是我這個事情已經(jīng)是很久之前發(fā)生的了,從2019年1月出院到現(xiàn)在都1年半了啊, 過了報銷有效期了吧 ?”

“好險!幸虧時間還來得及!”

3、關于出險后的上報時效問題。

通常各類商保的條款中都會有這么2條關于 出險后上報時效 的描述:

(1)在出險后 10個工作日內 上報保險公司。

(2) 急診轉診 的需要在 3個工作日內 上報保險公司。

(3)大部分意外保險的保險報案時限為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的 48小時內 ,被保險人要在這個時間內通知投保的保險公司。

所以出險后,更好是按照這個指定的要求來進行上報。但就像上面提到的那些情況,導致沒有及時上報的,就必須得注意了: 還有下面的機會可以挽回咱們的各種費用損失 。

要點:

1、產品含終身、定期、兩全、年金等字樣的5年,其余2年;

2、時效期內未及時索賠,是否可以再索賠?

有三種情形可以:

1)時效內報過案;

2)客觀原因未及時索賠,例如事先根本不知道保單的存在;

3)保險公司協(xié)商同意。

以上文字翻譯成容易理解的話就是:

即使咱們不清楚的那些事項導致沒有及時上報,但是只要符合保險法規(guī)定的 訴訟時效期間 ,還是有辦法能夠上報來進行理賠的。

但 要特別注意 :(1)如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 未能及時上報,而導致事故的原因、性質、損失無法確定,保險公司不對無法確定的部分進行賠付 。(2) 意外險的上報時效48小時內。( 部分意外險含猝死責任,而且意外險多與身故殘疾等出險有關)

所以,非常幸運,我又獲得了近4000元的賠付。真正的實現(xiàn)了*不花錢,更后所得現(xiàn)金還超過了我的支出。(自費藥報銷了,住院津貼也完全覆蓋了起賠額,相當于更后還賺了1000多)

下節(jié)預告:

保險理賠那點事兒 - 理賠篇(2)

《你以為的并不是你以為的》之 -- “不知道該不該報保險” -? 意外*能報銷啥

【概述】做保險配置挽回損失的案例?保險上當了怎么挽回損失?情感困惑聯(lián)系客服,更多“保險上當了怎么挽回損失”的解讀關注映森:http://m.exchangeawar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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